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3-訴-12-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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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慧雯 被 上訴人 范國昌 輔 助 人 范秀霞 被 上訴人 劉金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9,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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