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3-訴-12-20250328-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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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李慧雯 被 告 范國昌 輔 助 人 范秀霞 被 告 劉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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