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訴-120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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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涂蓁尉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鍾逸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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