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CDV-113-訴-1222-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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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AB000-A112275 被 告 朱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新臺幣80萬元慰撫金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刑事判決認定無罪部分,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