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CDV-113-訴-1234-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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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鄭玉榮 鄭玉杰 被 告 李兆廣 年籍不詳 李兆富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鄭玉杰亦未在起訴 狀簽名,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裁定於送達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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