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訴-1265-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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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虞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余振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待 查)」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余振泉之住所或居所,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待查)」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 所,及被告余振泉之住所或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