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3-訴-1274-202412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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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 告 羅傑 被 告 簡佑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271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