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訴-1286-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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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陳世傑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 執字第5813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76,175元,及自民 國95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 債權),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1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應為814,286元(詳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 14,28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6,175元) 1 利息 17萬6,175元 95年2月22日 110年7月19日 (15+148/365) 20% 54萬2,812.07元 2 利息 17萬6,175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12月5日 (3+139/365) 16% 9萬5,298.61元 小計 63萬8,110.68元 合計 81萬4,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