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訴-1300-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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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樂高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勳 被 告 李冠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