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CDV-113-訴-184-202501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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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建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蔡育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