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訴-189-20241227-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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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家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婷宜 宋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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