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訴-189-20241227-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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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家溱 相 對 人即 被 告 賴婷宜 宋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 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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