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CDV-113-訴-189-20250204-6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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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林家溱 被 告 賴婷宜 宋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 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