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訴-205-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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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魏雯珍 訴訟代理人 胡建寧 被 告 鄭漢欽 鄭漢水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漢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7,63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5,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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