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V-113-訴-263-20250113-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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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3號 抗 告 人 王祥瑞 相 對 人 白景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6日113年度訴字第263號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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