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不成立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訴-344-20241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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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鄭凱文 張鴻權 張文華 張文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張揚律師 田振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官昱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其等為「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不成立,既為被告所否認,致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具有確認利益,應堪認定。至被告雖稱:籌備會另於民國113年9月2日召開成立大會,並通過議案,目前已經送新竹市政府核定中等語(本院卷二第151頁),惟卷內並無證據資料顯示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於言詞辯論終結時有「因情事變更,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之情形,故仍應認具有確認利益。 二、原告主張:系爭重劃區籌備會(下稱系爭籌備會)於民國10 3年7月5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下稱系爭會員大會)就提案㈠「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提案㈡「審議重劃章程」,及提案㈢「遴選7名理事及1名監事」等議案(下分稱系爭一、二、三提案)所為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違反101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經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系爭決議無效,從而未經合法有效選任理事,亦未合法有效授權由理事會辦理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2項第9款規定之事項,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自均無由成立,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已逾全體會員1/2以上, 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系爭一、二提案均經「無異議鼓掌通過」,可證已經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系爭三提案係經公開投票及唱票選任符合資格之理事。系爭一、二提案以「無異議鼓掌通過」,及系爭三提案以得票數高者當選,均係決議方法之爭議,並非決議是否無效或不成立之問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為系爭重劃區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系爭籌備 會於103年7月5日召開系爭會員大會並為系爭決議,其後被告之理事會並作成如附表所示之決議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21至32、53至7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決議無效,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 不成立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系爭決議是否無效?㈡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是否不成立?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決議無效: 1.按重劃會之會員大會,有通過或修改章程、選任或解任理監 事、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等權責,為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及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之性質,與社團總會決議相似,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是重劃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該決議即為無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2.經本院勘驗系爭會員大會錄影光碟(如附件所示,本院卷二 第153至164頁): ⑴系爭一提案係經司儀表示:「大家對重劃計畫書如果沒有其 他的意見,我們就用鼓掌通過第一案追認計畫書」等語,並經主席表示:「好,我們大家鼓掌嘿」等語,其後雖可聽見鼓掌聲,然於鏡頭畫面內即可見畫面前排左邊數起第2位(條紋上衣男性)、第3位(淺藍色上衣男性)均未鼓掌,原告鄭凱文隨即舉手並經工作人員遞給麥克風後發言起稱略以:「重劃計畫書也有提出書面的異議」、「你用鼓掌通過,我也覺得也不合理吧,是不是應該要用舉手的」等語。足認原告鄭凱文係立即表示異議,且非全部在場者均有鼓掌。被告辯稱:無異議鼓掌通過;原告鄭凱文異議時已經鼓掌通過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憑。 ⑵系爭二提案係經司儀逐條朗讀章程後,表示:「請問各位鄉 親有無其他異議?如果沒有異議的話我們以鼓掌通過,好嗎?」等語,之後固可聽見鼓掌聲,並見畫面中有長官席1人、主席1人鼓掌,然鏡頭並未帶到其他席位,無從判斷是否經全部在場者鼓掌通過或其鼓掌之人數比例如何。 ⑶系爭三提案部分,經勘驗光碟內檔案名稱「錄影4- 01_52-01 _54.mp4」,僅可見錄影時已經投票完畢,經司儀朗讀票數統計結果及宣布當選者。 ⑷準此,系爭一、二提案雖分別經司儀表示「大家對重劃計畫 書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我們就用鼓掌通過第一案追認計畫書」、「請問各位鄉親有無其他異議?如果沒有異議的話我們以鼓掌通過,好嗎?」等語,然經勘驗結果可見有人並未鼓掌,且有人表示異議,復未能判斷鼓掌人數比例、鼓掌者所有土地面積多寡;系爭三提案亦無從憑勘驗結果得知投票者所有土地面積多寡,另據被告自承:當時是採無記名投票,因此投進去後就不知道投的人是誰,也不知道投的人持有面積是多少等語(本院卷二第127頁)。是系爭決議違反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依前開說明,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系爭決議即為無效。 3.被告固辯稱:係決議方法之爭議,並非決議是否無效或不成 立之問題云云。惟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重劃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者,該決議即為無效,而系爭決議違反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已如前述,被告此部分抗辯,即無可採。 4.被告復辯稱: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應有全體會 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係指參與云云。然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已明文規定為「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非僅規定為「參與投票」,且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所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亦係指同意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事務之比例,非僅指參與投票之比例,系爭獎勵辦法既由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授權訂定,自應為相同之解釋;又觀諸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2項其餘各款如「通過或修改章程」「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等,均係指全體會員「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重劃計畫書等決議之比例,不可能解釋為僅係「參與投票」之比例,何以獨就第2款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決議之同意比例,放寬為「參與投票」之比例;另倘將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選任理事及監事之「同意」比例,解釋為「參與投票」之比例,則系爭獎勵辦法就會員「選出」各理事、監事之同意比例,即等同無規定,而依系爭獎勵辦法第14條所定理事會權責,均係有關重劃事務之重要事項(如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且依第13條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得授權理事會辦理該條第2項第5款之「重劃分配」,此係重劃後會員可分配土地之位置、面積,及辦理重劃業務開發公司可取得抵付開發總費用之抵費地之位置、面積,核屬市地重劃之最重要事務,故各理事、監事均應依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取得「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比例,始具相當代表性,而具辦理上開重劃事務之正當性,若以相對多數即可當選理事及監事,將可能造成僅1名以上會員投票同意即可當選理事,並取得辦理土地重劃事務權限之情形,此顯不符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另參106年7月27日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第1項將「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為「重劃會成立大會」,並增訂第7項「重劃會成立大會審議重劃會章程草案與選任理事及監事,準用第1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其立法理由即謂:「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出席重劃會成立大會之替代方式、重劃會成立大會出席及同意人數、面積計算方式等,應準用第1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爰增訂第7項」,明白區分同意與出席(即參與)之用語,顯見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106年修正為第4項)關於「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應非僅指出席或參與投票之比例,而係投票選出各理事、監事之同意比例。被告上開抗辯,亦非可採。 5.基上,系爭決議違反違反系爭獎勵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 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認為無效。 ㈡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不成立: 系爭決議既屬無效,即未合法有效選任理事,被告自無從召 開理事會,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不成立,堪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之理事會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 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理事會召開次序 理事會召開日期 討論提案 決議內容 1 第4次 106年5月27日 提請通過本重劃區第一區(公道五路以北、慈雲路以西)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乙案。 經出席理事一致同意通過本重劃區第一區(公道五路以北、慈雲路以西)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案。並將補償清冊等相關書件提送主管機關審核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辦理公告並另函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辦理拆遷。 2 第5次 106年8月12日 提請通過本重劃區第二區(公道五路以南、慈雲路以東)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乙案。 經出席理事一致同意通過,本重劃區第二區(公道五路以南、慈雲路以東)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案。並將補償清冊等相關書件提送主管機關審核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辦理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辦理拆遷。 3 第8次 109年6月13日 提案一:討論土地 改良物拆遷補償數額異動及領取事宜。 經出席理事一致同意依擬辦意見辦理。 4 第9次 110年4月22日 提案一:審議本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第一次複估及更正案。 經出席理事一致同意依擬辦意見辦理。 5 第10次 111年2月19日 提案一:審議本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第二次複估案。 經出席理事一致同意依擬辦意見辦理。 6 第11次 111年11月6日 提案一:重新評估及審議重劃前後 地價案。 經出席理事一致同意依擬辦意見辦理。 附件:(本院卷二第153至164頁) ◎光碟內檔案名稱「錄影1- 10_20-11_20.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 主席:我們鄉親的一個重劃會的會員大會這樣,所以這一點的話可能跟各位長官說一聲抱歉,那我們現在大會開始。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13 畫面中長官席無人入座。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16 司儀:大會開始,經統計本重劃區總人數共1,768人,面積共計96.8572公頃,目前報到人數共1,037人,人數比例為58.65百分比,面積共計為68.385846公頃,面積比例為百分之71.19,已達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規定,出席人數及面積過半之規定,依法正式進入法定程序,首先……(檔案結束) ◎光碟內檔案名稱「錄影2- 13_25-17_28.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15 司儀:喂,現在進入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議題:1.追認重劃計畫書,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已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新竹市政府以府地劃字0000000000號函核定,並經本重劃會,本重劃區籌備會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起,至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止,公告30日。在公告期間承蒙各土地所有權人對本重劃區之關心及指教,籌備會也一一親自為各土地所有權人解說,或以書面回覆。相信大家對重劃計畫書已相當的了解,再次感謝大多數的鄉親的支持,使得重劃計畫書經過多數人的認可。在此報告,重劃計畫書工作進度表中第18頁第18項,預計重劃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時程,因誤植,現改為105年5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止,大家對重劃計畫書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我們就用鼓掌通過第一案追認計畫書。 2 檔案播放時間:00:01:52 主席:好,我們大家鼓掌嘿。 可聽見鼓掌聲。 鏡頭拉遠,可見畫面前排左邊數起第1位(女性)有鼓掌;左邊數起第2位(條紋上衣男性)未鼓掌;左邊數起第3位(淺藍色上衣男性)未鼓掌。 主席:好,謝謝。 3 檔案播放時間:00:01:53 可見2名男性舉手。 4 檔案播放時間:00:02:05 工作人員將麥克風遞給舉手之白色上衣男子。 司儀:麻煩等一下發言的時候請報上姓名,我們以方便做大會的紀錄,謝謝。 5 檔案播放時間:00:02:12 會員:你好,我姓鄭,鄭凱文。 司儀:鄭,鄭凱文先生。 會員:那個,重劃計畫書也有提出書面的異議,但是不好意思那個既成(音譯)社區(聽不清楚),但是籌備會這邊好像沒有給我……沒有給我比較正確的回應,因為你們說沒有辦法釐清證實建物合法性,但是建物合法性應該是很好證明,我們有權狀,對呀,所以你以這條說沒有辦法編列,我覺得這個滿不合理的,我這邊這方面有跟新竹市政府那邊討論過。然後你這個章程,你用鼓掌通過,我也覺得也不合理吧,是不是應該要用舉手的。 6 檔案播放時間:00:03:06 主席:我想……嗯……我想是這樣,這位先生,鄭先生,我想對於你提出的一個問題,我們並不是沒有正面跟你回答,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你剛有提到它是籌備會並不是正式的重劃會,所以任何人都沒有辦法直接回答你的問題,一直到今天會議結束,重劃會理監事選出來之前,都沒有人有辦法回答你的問題。今天以後,有重劃會、有理事、監事,有理事長,他才有辦法具體的給你一個答覆,是這樣好不好?所以我這樣跟你講,我想針對你這個問題,我也考慮很多,那主要一個問題就是說針對所有的重劃人,我們都不希望他有任何的一個傷害或是損失,這是我們所期待的。那主要的一個問題為什麼沒跟你回答,是因為沒有人有職責跟你回答,這樣你知道嗎?所以這個我想我們會盡力,好嗎?(檔案結束) ◎光碟內檔案名稱「錄影3- 17_29-35_46.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1 主席:這樣你知道嗎?所以這個我想我們會盡力,好嗎?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8 畫面中左方即司儀右側之座位無人入座(如本院卷二第159頁擷圖所示)。 司儀:審議重劃章程。為節省大家寶貴的時間,會議中,如果有其他建議請於章程提案說明完後,再予以提問,提問時請先報上姓名以利大會紀錄,謝謝各位鄉親。報告重劃章程,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章程。各位土地所有權人請看前面,或是就近看,投影片上有秀出每一條法令,請換頁。 (朗讀章程內容,略) 3 檔案播放時間:00:11:00 畫面中可見有部分座位無人入座(如本院卷二第159頁擷圖所示)。 4 檔案播放時間:00:12:01 畫面中可見有部分座位無人入座(如本院卷二第160頁擷圖所示)。 5 檔案播放時間:00:18:06 司儀:以上,本會章程共6章15條。簡報完畢。請問各位鄉親有無其他異議?如果沒有異議的話我們以鼓掌通過,好嗎? 可聽見鼓掌聲。 6 檔案播放時間:00:18:23 可聽見鼓掌聲。 畫面中僅可見長官席1人及主席1人鼓掌。 畫面未帶到與會人員座位。(檔案結束) ◎光碟內檔案名稱「錄影4- 01_52-01_54.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 有人在抄寫資料。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8 畫面中左側可見餐桌上已擺放餐點。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09 有人在拍攝當選名單。 司儀:已經……理、監事已經出爐,為大家報告各個理事及監事的得票數,監事有1號鄭秀蓮648票、2號彭國良352票、3號吳世凱1票、4號陳瑞銘3票、5號范文齊2票, 4 檔案播放時間:00:00:44 司儀:我們恭喜鄭秀蓮當選我們的監事,彭國良當選我們的遞補……遞補監事。 5 檔案播放時間:00:00:50 接下來公佈理事的投票,1號林清源9……吳清源914票、2號林勤益771票、3號吳麗珠846票、4號葉清發548票、5號陳家雄622票、6號田人豪747票、7號黃碩彥786票、8號傅正一97票、9號吳錦堂125票、10號陳春蘭499票、11號黃漢標438票、12號黃呂樹10票、13號陳瑞銘4票、14號……由於字體太草唸錯的請多多原諒……吳世机2票、15號范文齊2票。 6 檔案播放時間:00:02:00 所以我們當選的理事有吳清源、吳麗珠,黃碩彥、林勤益、田人豪、陳家雄、葉清發等7人,請大家以熱烈的鼓掌。我們遞補當選的理事有陳春蘭、黃漢標、吳錦堂,請各位予以熱烈的掌聲。感謝各位的參與讓今天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圓滿成功,謝謝大家,就此散會,謝謝。(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