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3-訴-375-202502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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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呂森榮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王良能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吳慧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吳慧寬」均應更正為「吳慧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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