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V-113-訴-414-20241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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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權賜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佳傑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一、二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 理人詹美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 會法定代理人張佳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