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訴-492-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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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 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