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訴-563-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伍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被 告 徐維韓 被 告 郭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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