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CDV-113-訴-597-202501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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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張意珠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嘉榮」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楊人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