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V-113-訴-612-20250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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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魏文明 林佳瑩 被 上訴人 呂佳儒 呂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4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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