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CDV-113-訴-696-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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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淮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人彰 郭宜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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