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訴-696-20241115-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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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淮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人彰 郭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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