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V-113-訴-748-202502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陸明慧 鍾治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 告 楊春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陸明蕙」記載,應更正為「 陸明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