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訴-753-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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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傳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毅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 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居住桃園市,且相對人未具體指明侵 害行為為何,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適用,爰聲請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等語。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明知相對人為訴外人謝緻浩之配 偶,聲請人仍與謝緻浩發生性行為以及踰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侵害相對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相對人精神受有極大痛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是依相對人主張之事實,其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其住所地新竹市為侵權行為之損害結果發生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對於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裁定移送於桃園地院,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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