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訴-770-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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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黃坤山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洪士堯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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