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V-113-訴-777-20241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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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BG000-A112006(甲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BG000-A112006B(乙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呂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蔡依雅律師」記 載,應更正為「蔡伊雅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