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3-訴-876-202501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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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淑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振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87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即送達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4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