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訴-889-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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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9號 反訴原告 楊明富 反訴被告 楊偉彥 楊致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之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