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訴-91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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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告 于翠萍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 告 王思微 楊月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追加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2 ,806,35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 7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5,852元(18,523元+77,329元 ),尚應補繳28,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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