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CDV-113-訴-956-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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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曾國照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被 告 陳稟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陳禀天」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稟天」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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