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CDV-113-訴-956-20250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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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曾國照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被 告 陳稟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陳禀天」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稟天」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