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CDV-113-訴-982-20241204-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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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2號 抗 告 人 李和鑫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相 對 人 羅勝耀 法定代理人 田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起訴未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命補正起訴狀,因 補正之起訴狀未載明案號而經分案程序另分新案,致本院誤以為抗告人未補正起訴狀而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故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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