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V-113-訴-989-202411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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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邱杉美 被 告 吳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 年度附民字第53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 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壹拾萬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壹佰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依其經驗及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轉出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單一幫助犯意,因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獲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雅慧」之人,欲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提供者可獲取每1帳戶每日1,000元之報酬,竟於112年4月10日,至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之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依「陳雅慧」指示設定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約定帳號,並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告知「陳雅慧」,藉以此等方式幫助「陳雅慧」所屬之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單一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5日起,使用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偉」之帳號與原告聯繫,向其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http://aomenweilicai.top/」網站簽注澳門威力彩,並保證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13日12時19分許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一空。 ㈡、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除遭詐騙金額外, 尚請求開庭來回車資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以:我也是受害者,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答 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卷第15-27頁),且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中就其上開犯行亦經自白,而被告固於本案中翻異前詞,然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僅空言泛稱其為受害者云云,實無足採,是以應認原告起訴主張一、㈠部分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規定甚明。查被告以前述幫助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原告上開100萬元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7日(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開庭來回車資等,係屬原告提起訴訟本應支出之費用,不應轉嫁予被告,故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併予指明。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 不合,兼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