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護-284-20241104-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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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孟瑋 相 對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