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護-342-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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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盧薇竹 相 對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0月000日00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則聲請人上揭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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