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CDV-113-護-348-2025010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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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江芳妤 相 對 人 李○○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王○○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併將取消原訂之庭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