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V-113-輔宣-50-20241129-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温宜宣 相 對 人 温國政 關 係 人 温育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改定温宜宣(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温國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號)之輔助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温國政因罹患思覺 失調症,前於民國109年2月7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18號裁定,選定相對人父親温勝發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惟温勝發年邁體衰,並患有帕金森氏症、失智症等疾病,業已於113年6月起入住安養機構迄今,為符合相對人最佳利益,爰依法聲請改定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有事實足認輔助人不符受 輔助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輔助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9年2月7日以108年度輔宣字第318號裁 定選定温勝發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惟温勝發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59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關係人温育靖為其監護人,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對無訛,堪信屬實。是為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自有依法為其另行選定輔助人之必要。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温育靖為相對人之手足,關係人温 育靖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及全戶戶籍資訊、訊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至親及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