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輔宣-63-2024120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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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陳○○ 關 係 人 陳○○ 趙○○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輔助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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