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重國-2-20241004-2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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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游秀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永祥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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