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CDV-113-重家訴-3-20241030-2
字號
重家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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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萬3,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