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重家訴-4-20241210-1

字號

重家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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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呂志成 被 告 王箬潔 張翔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工整可辨認的正楷字跡或電腦打 字具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求: 一、本件起訴侵害配偶權之具體之主張(希望被告怎麼處理?例 如:希望被告給付多少錢?希望被告有麼行為或不行為?) 二、請求是依據什麼法律?(例如:民法第幾條?其他法令等) 三、如為金錢請求,應說明請求的項目金額如何計算?具體請求 之金額及法律依據;另所指履行夫妻義務,亦應載明係何種法律上義務及其法律依據。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經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即權利義務關係,故原告起訴時應表明原告請求法院審判之法律關係(例如原告依何實體法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法院審判)。上開事項均屬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復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求,未據表明 訴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固主張其因配偶權受侵害,且受有損害,惟未就前開事實表明具體之主張及法律上之依據,且亦僅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9日調解期日以口頭主張新臺幣660萬元之賠償金額(然未具提岀書狀到院),且經本院先後於113年5月9日、113年7月23日發文命補正後,迄仍未補正,導致本院無從依前開規定核定裁判費用、俾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列之事項,俾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用,倘若上開任何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求。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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