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重訴-100-2024111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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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順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蕭碧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9,2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補繳,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