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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V-113-重訴-102-202501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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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美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謝桂姬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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