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V-113-重訴-208-202503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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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反 訴 原告 楊濬安(原名:楊育茹)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反 訴 被告 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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