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V-113-重訴-222-202503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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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 告 陳信嘉 黃金山 黃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 出重要之證據資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