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重訴-248-20241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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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劉福遇 劉于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劉豈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7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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