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V-113-除-167-2024101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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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毛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176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271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712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