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除-189-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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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李家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8月8日 30,000元 04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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