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CDV-113-除-199-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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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淑芬即劉西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西武(下稱劉西武)之 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劉西武所有,而劉西武已於民國94 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僅聲請人一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1、21頁、卷第25-27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824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32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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